上篇提到隨著「碳」變得越來越有價值,投資者要求獲取更多具意義、且具有代表性的可持續性及與ESG相關的資訊。剛好在2023年4月中,聯交所刊發了有關優化ESG披露框架的氣候信息披露諮詢文件,收集市場意見。
根據諮詢文件,聯交所建議規定所有發行人在其ESG報告中披露氣候相關信息,以及推出符合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新氣候相關信息披露要求(S2準則),ISSB氣候準則則建基於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小組(TCFD)的建議原則。早於2020年12月,香港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跨機構督導小組(「督導小組」)已表示計劃在2025年或之前強制實施符合TCFD的披露規定。其中聯交所建議把主版《上市規則》附件27的ESG報告指引(Guide)升格至守則(Code),可見聯交所和世界各地投資者都越來越重視ESG議題和ESG披露内容的可信性和準確度。
諮詢文件亦提到聯交所擬就若干披露(例如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的財務影響、範圍3排放以及若干跨行業指標)實施過渡性規定,適用於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後首兩個匯報年度。
是次建議修訂是為所有發行人在氣候相關信息,根據TCFD的核心要素:治理(「G」管治)、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和目標作出需要詳細披露的準備。
聯交所除了一系列的建議修訂外,還建議發行人披露用於識別、評估及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如適用)機遇的流程並在(i)容易受過渡風險影響、(ii)容易受實體風險影響及(iii)涉及氣候相關機遇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數額及百分比作出披露。另外,設有內部碳價格的發行人須披露其內部碳價格以及如何把碳價格應用於決策當中,即披露發行人用於評估其排放成本的每公噸溫室氣體排放量價格或闡釋發行人如何在決策中應用碳價格(例如:透過投資決策、轉移定價及情境分析)。
這些要求回應了投資者對獲取更多具代表性的可持續性及ESG相關資訊的需求,幫助他們做出投資決策之餘,審計業和金融服務業的顧問更可以在當中透過其專業提供幫助。
在過去的2022財政年度,部分香港上市公司開始把氣候相關信息報告獨立刊發,報告內容更已達數十頁,甚至近百頁的篇幅。筆者回望ESG的披露要求在過去幾年發展迅速﹐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亦由幾年前的十數頁,發展到一個章節篇幅達數十頁。為適應這些日益更新的發展,發行人、上市公司、甚至我們審計行業和金融服務業的顧問都面對著不少的挑戰。
中國越來越重視ESG和雙碳目標的發展﹐其中國家綠色金融政策標準、市場及國際合作等領域亦取得顯著成效。中國按著「國內統一、國際接軌、清晰可執行」的原則,穩步推進綠色金融標準和資訊披露體系的建設。同時,中國就綠色投融資方面分別制訂清晰的指引,以增強市場對綠色金融的信心。中國亦於2022年6月發表了《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企業ESG披露指南》,除了參考了國際的披露要求外,亦加入了中國特色的ESG元素,例如員工民主管理、員工滿意度調查、國家戰略回應、應對公共危機等元素,以建設和完善其生態系統,使各利益相關者得到更多有用的資訊。
雖然是次聯交所的建議修訂並未有把ISSB另一份IFRS的S1準則(一般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中有關審計驗證的部分加入ESG和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報告的強制要求中,但聯交所亦不斷鼓勵發行人為其ESG報告尋求獨立驗證,以加強所披露的環境、社會及管治資料的可信性(此指引亦一直在附件27中)。新加坡交易所亦已加入要求發行人必須為其ESG報告進行內部審查的指引,而隨著愈來愈多國際金融市場機構把審計驗證加入ESG和氣候相關的財務披露報告當中,香港實施相關要求亦可說是指日可待。為此,業界必須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