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聽過「碳排放」這個名稱,但各位是否知道企業如何計算「碳排放」?
碳排放泛指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來自燃燒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和天然氣),而根據京都議定書更詳細列明了六種主要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
1998年,世界資源研究院(WRI)、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BCSD)及百多間跨國企業共同發起《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建立了一套世界上廣泛使用的溫室氣體核算標準,讓各企業能按既定標準,測量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從而更有效地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及制定相應的減排措施。
第一版的《溫室氣體議定書 — 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在 2001 年 9 月發行,並獲得全球各地的企業、非政府組織以及政府機構廣泛地接受及採用。報告以相關性(Relevance)、完整性 (Completeness)、一致性 (Consistency)、透明度(Transparency) 及精確度 (Accuracy)五大原則為基礎。此外,有關標準定義了三種範圍的溫室氣體排放,避免公司重覆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範圍1(Scope 1)直接排放: 源自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自有或控制的鍋爐、熔爐和交通工具等燃燒的排放,以及來自於自有或控制的製程設備中,化學品生產過程的排放;不屬京都議定書規範的溫室氣體,如 CFCs、NOx 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就不應納入範圍 1 中,但可分開報告。
範圍2(Scope 2)間接排放 – 內部:公司以自用為目的而外購的能源,所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例如購入或輸入的電力、蒸汽、加熱或冷卻設備等。
範圍3(Scope 3)間接排放 – 外部: 這包括了公司因應營運而產生、但非屬公司所能控制的排放;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發布的「技術指南」,將範圍 3 的排放量分為 15 個類別,包括採購貨品服務、外購燃料的運送、產品運輸、員工交通等。
根據港交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香港的上市公司須就範圍 1 及範圍 2 作匯報(關鍵績效指標A1.2),否則要給予詳細解釋,而範圍3 的碳排放則不是必須報告。但事實上範圍3卻是許多企業的主要排放類別,而在 2022 年 11 月由聯交所刊發的《發行人環境、社會及管治披露情況》的最新審閲結果,亦建議企業披露有關範圍 3 的資料,讓投資者及持份者對發行人的碳足跡可以有更全面的了解。
面對全球氣候危機,企業應盡快審視自己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並為減低溫室氣體排放定下目標。
參考: